Privacy Policy

隐私政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告知您以下内容。

  1. 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动准则
  2. 有关发布并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3. 有关“要求公开等”程序执行的相关事项
  4.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5. 有关“个人信息”咨询的相关事项

1. 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动准则

1-1. 基本方针

菲科半导体(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知个人信息是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活动中处理个人信息时,我们将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让所有高级职员和员工遵守为此目的而建立的内部规则,我们将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并尊重所有人给予的信任,期望和社会责任。

1-2. 个人信息的处理
  1. 获取个人信息
    在将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公开同时通知所有权人并获得同意后,我们将获取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使用
    除法律允许外,我们将在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如果更改了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我们将向该人宣布或通知已更改的使用目的,并在获得同意后使用。
  3. 向第三方披露和提供个人信息
    除非我们事先获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且法律允许,否则我们不会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个人信息。
  4. 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
    我们将维持内部法规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丢失,破坏,伪造,泄漏,未经授权的使用等。此外,我们将教育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并与承包商签订有关处理个人信息和安全措施的合同,以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
  5. 关于涉及个人信息的咨询业务的管理措施
    我们将设立公开的信息渠道,以咨询并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问题。此外,对公司已获取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在所有权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使用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的披露,更正/添加/删除,中止・删除使用以及中止向第三方提供通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2. 有关发布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事项

2-1.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我们将在实现以下业务和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从关联方(例如客户,业务合作伙伴,股东(以下简称“客户”))获取的个人信息。但是,在我们获得使用目的的前提下,已宣布或通知使用目的并已获得您同意的个人信息将被使用。此外,在以下目的范围内,还将使用公司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和持有的个人信息。

【业务内容】
  1. 主要是半导体制造设备业务及相关业务
  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及其附带的业务
【使用目的】
  1. 客户是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促销,销售和指导我们公司的产品(包括购买的产品)和各种服务
  2. 开展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事务(包括与销售,购买,收款和付款有关的事务)
  3. 开发和商品化新产品并开展服务营销活动
  4. 当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处理工作由另一位经营者等委托时,为了正确开展委托业务
  5. 管理客户信息和产品信息
  6. 向股东提供控股公司信息和股息通知
  7. 开展与公司有关的财务活动
  8. 在公司开展招聘活动
  9. 开展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业务
  10. 此外,为了正确、顺利地与客户进行交易等。
2-2. 关于共同使用

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共享客户的个人信息。

  1. 共同使用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办公室,单位名称,职务,姓名,年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 联合用户范围
    PHT集团公司,关联公司,联合研究合作伙伴,分销商,代理商等
  3. 使用目的
    与上述2-1中的“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相同
  4. 负责管理共享个人信息的人员的姓名
    与以下第5节“有关“个人信息”的查询相关内容”中所述的联系点相同
2-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我们将妥善管理客户等的个人信息,未经事先同意,不会将客户等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是,以下情况不包括在内。

  1. 事先获得人的同意
  2. 法律要求时
  3. 当需要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难以获得该人的同意时
  4. 当特别需要改善公众健康或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时,很难获得个人的同意
  5. 在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委托人需要协助执行法令规定的事务的情况下,在取得本人同意后可能会对该事务的执行产生障碍的情况下
  6. 在达到实现使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委托全部或部分处理个人信息时
  7. 因合并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业务继承而向继承人提供个人信息时
  8. 提供给上述2-2中的联合用户范围内的用户时

3. 有关发布并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公司将通知,披露,更正/添加/删除,暂停/删除所提供的保留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并将该规定中止给第三方(以下统称为“披露等”)。个人希望这样做,我们将根据个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适当回应。但是,有待披露的个人信息等仅限于本公司有权披露的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

注意:保留的个人数据是指“保护个人信息法”中规定的公司有权披露的个人信息等。

【公开等程序】
  1. 请在公司规定的“个人信息发票”上填写必要的项目,然后将其邮寄到“5.关于“个人信息”的询问事项”中所述的公司窗口,以进行披露等要求。请求将仅以书面形式接受。
  2. 提出要求时,请提供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例如驾照,护照,退休金证明,居住证,身份证等。请附上其中的一份(复制)。对于代理商的披露要求等,公司规定的“授权书”应证明您是代理商,客户的印章注册证书等(自创建之日起三个月内),并请附上代理人的身份验证文件以及该人的身份验证文件。另外,如果代理人是父母或监护人之类的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提交可显示与该人的关系的居民登记簿的副本或摘录或居民卡,而不是委托书。
  3. 确认身份后,我们将调查该人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将结果发送给该人作为答复。但是,如果我们通过面试答复,我们可能不会发表答复。
  4. 为了避免错误发送,将通过“仅个人收件邮件”将答复发送给该人。因此,该人将负责答复的邮资,因此,当您邮寄所需文件时,请附上最多25克的国内标准邮件的邮票,以及仅相当于该人收到的邮资的金额(邮件),运费可能会更改。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必要通过面试方法采取适当措施来邮寄答复表,则不需要上述运输费用。
  5. 公开要求等。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仅在公开要求等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收到的文件将在收到后保存适当的时间,并将被丢弃。
  6. 有关披露要求等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可以在披露要求等必要的范围内提供给本集团的关联公司。
  7. 如果有以下任一原因,我们将不予披露。如果决定不公开,我们将通知您原因。
    1. 由于发票或委托书等内容与身份验证文件的内容不符而无法进行身份验证的情况
    2. 如果规定的发票或所需文件不完整或缺失
    3. 如果您不支付退货运费
    4. 当披露等请求对象与“保留的个人数据”不符时
    5. 有损害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益的风险
    6. 当存在严重阻碍我们业务正常开展的风险时
    7. 法律另有要求时
  8. 关于披露要求等获得的个人信息将仅在响应请求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并且在响应完成后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我们将不退回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发票,授权书或身份验证文件。
  9. 关于披露要求等,我们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与您或您的代理商联系。
  10. 关于公开等程序,部分或全部内容可能会更改,恕不另行通知。更改将在此页面上宣布。

4.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关于通过公司网站收集的个人信息或由本人自己注册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公司应基本遵守上述内容,但特别是应按照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 个人信息应在严格的管理制度下进行管理和存储,并应努力加强安全性,以免个人信息丢失,破坏,篡改或泄露给第三方。
  2. 我们的网站包含要求您注册个人信息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每个业务站点上均清楚说明了使用注册个人信息的目的的详细信息,并且应优先考虑其内容。

5. 有关“个人信息”咨询的相关事项

有关个人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诉的查询将在以下窗口中接受。

【“个人信息”查询窗口】

住所:
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弘吴大道199号29幢
菲科半导体(张家港)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查询窗口